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房屋装修是需要一定资质和技术的施工,只有业主在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该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从事雇用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因此,雇佣合同是指在雇员与雇主之间形成的,由雇员有偿提供劳动力,根据雇主指示,执行雇用事务,从而实现雇主利益的一种劳务合同。如果业主是自己独立雇佣的装修工人,自己购买装修材料,自己负责房屋装修的具体事务,此时业主与装修工人之间不属于承揽定作关系,而属于个人劳务关系。即使选任了有资质的装修工人也需要承担责任。所以,如果业主为了避免日后发生意外而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直接与有资质、信誉良好的装修公司或者施工队签订承揽定作合同,此时工人发生意外就与业主无关了。提醒装修工人,最好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果在干活期间发生意外,可以减轻经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1、承揽关系独立程度很高,承揽人有权自行决定,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2、雇用法律关系中,雇主(业主)对雇员的人身支配程度很高,雇员必须完全服从于雇主的指挥,听从雇主的安排,雇员的行为不具备独立性与自主性。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即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服从雇主的监管和安排,具有隶属性。1、雇用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用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用人的安排、指挥,合同的标的是提供劳务,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雇佣合同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按月按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2、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或做完某件事支付报酬,该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费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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