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办结,214万债务仅需还3.2万。这是怎么回事呢?详细了解一下。
原来,近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通报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在该案例中,月收入4000元、资产不到5位数,却负债214万余元的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在法院的积极实践下取得4位债权人的谅解,最终只需偿还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
其中提到个人破产这个概念,个人破产主要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
随着个人负债率的高企及个人创业的勃兴,越来越多的人背上了巨额债务,很难有翻身的机会。如果允许自然人依法申请破产,了断债权债务,以便东山再起,很有必要。
那么,如何规避趁机逃债的老赖?
在前述案件中,债务人宣读了《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同时承诺,清偿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债权人也明确,六年期内若发现债务人未申报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律师建议:
依法出台个人破产法,明确不是老赖都能享受破产法保护,仅限于那些诚信、合法经营又没能力清偿债务的自然人。
明确破产滥用的刑事责任,通过立法构建个人破产的制度框架。“破产”当债务人资不抵债、不能清偿所有到期债务时,可由法院协调,让债务人留下必要的生活费用后,将其所有资产在债权人处平均分配。
推行个人破产制度,必须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严把诚信关口。具体而言,应明确债务人如实报告财产的义务,明确其未如实报告财产、欺诈、恶意逃废债务的法律后果。同时应征求债权人相关意见,明确债务人在破产后一定期限内财产达到一定数额的,仍应清偿之前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