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深圳某五金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迟到、早退半小时之内者,予以警告,罚款5元。
公司《规章制度》第10条规定:“员工迟到或早退按考勤制度1分钟扣款5元,迟到30分钟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迟到三次或三次以上者,记小过一次并扣款20元。”
2014年7月,公司以其员工洪某迟到3次为由,对其处以计小过并共罚款30元的处罚并从当月工资中扣减。
洪某也不是吃素的,随后以公司克扣工资属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0000余元。
案件历经了仲裁、一审、二审。我们来看看最终二审法院是怎么判的。
二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为,公司的“规章制度”第10条规定:“员工迟到或早退按考勤制度1分钟扣款5元,迟到30分钟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迟到三次或三次以上者,记小过一次并扣款20元。”公司因洪某2014年7月迟到3次,对其处以计小过并共扣款30元的处罚。工资条上虽将扣款30元写为罚款,但根据处理的依据等事实,应认定为扣减工资。
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第10条的规定,公司因洪某2014年7月迟到3次的最高扣款应为20元,但仲裁认定公司因洪某2014年7月迟到3次的扣款为15元后,公司并未向法院提出起诉,应视为服从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确认公司因洪某2014年7月迟到3次的扣款为15元。
公司对洪某扣款30元无法律依据,洪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一审根据洪某的工龄及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判决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30406.2元(3577.2元/月×8.5个月)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0406.2元、返还2014年7月扣款15元。
从法院的判决书我们可以看到,公司实际上多扣了员工15元工资,最终付出了30000多元的经济补偿,是所扣工资的2000倍!
案号:(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995号
风险提示
现实中存在很多这样的案例,根本不管数额大小,只要“未足额”,都一概支持被迫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最终导致实践中该解除理由被滥用。“图谋不轨”的员工,费尽心机去寻找公司的“漏洞”,然后提出“被迫辞职”,顺便主张离职补偿,完全背离诚实信用原则。该员工要与企业“玉石俱焚”的做法,使企业遭受无妄之灾,不仅造成经济损失,同时也加大了企业员工管理的难度,影响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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